发达国家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,通过不同方式给予持续资金投入。
(1)美国:联邦拨款与民间投资
1987年之前美国由联邦拨款计划提供大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,1990年联邦拨款计划结束时,已分配给污水处理工程超过600亿美元资金。1987年开始实施的《清洁水法案》提出清洁水州滚动基金计划,污水处理及相关的环保项目可使用水污染控制工程周转基金,该基金占联邦政府分配给各州拨款的20%。美国还鼓励民间投资,主要以发行市政债券和建立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股份制公司为主,为提高民间投资效率[12],政府设立了信息服务系统。
(2)英国:股权融资
英国水务行业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方式筹措资金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,私有化的水务公司主要通过PPP项目融资。融资后资金仍有缺口时,实行公众筹资方式[16],政府在该产业不会增加新的公共投资。
(3)日本:政府适当补助
日本政府适当补助农村污水处理工程,原则是谁污染、谁出资和居民自行建设并运行管理。小规模下水道及大部分农村污水处理事项由地方自治体(市、町、村)管理,净化槽大部分是个人管理。市、町、村的污水处理站和公共污水网管建设,费用由各级自治体筹集,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,并以向用户收取基础水价加阶梯水价,以此回收全部运营成本。居民负担净化槽建设费用的1/10左右,维护管理费分摊至污水处理费[11,17-18]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