污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很多,一般工业废水可以参考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;城镇污水处理厂可参考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,此外,还有一些工业废水有行业标准。
(1)我国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 5749-85)规定,生活饮用水的生物学指标如下:①细菌总数≤100个/mL;②大肠菌群数≤3个/L(要求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);③对水源要求,若只经过经简易净化处理(如过滤)和加氯消毒即供生活饮用的水源,大肠菌平均不超过1000个/L;经过常规净化处理(如絮凝、沉淀、过滤)及加氯消毒的水源水,大肠菌平均不超过10000个/L。
(2)2001年版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》规定,生活饮用水的生物学指标如下:
①细菌总数≤100CFU/mL;②大肠菌群数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;③对水源要求,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,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;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,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.
(3)对于医院污水,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规定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该达到下列要求:
①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,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;②总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500个/L.如果采用氯化法消毒,应达到如下要求:①综合医院污水及含肠道致病菌污水,接触时间不小于1h,总余量4-5mg/L;②含结核杆菌的医院污水,接触时间不少于1.5h,总余量为6-8mg/L.
(4)根据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中对部分行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规定,肉类联合加工行业所排废水中,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5000个/L。